在投资者能够从轻减税率受益 – 这是SBIST模式的关键优势之一 – 前,付款人应当在从SBIST获得的利润首次分配之前,向所辖税务署提交一份税收协定通知表格。此时,付款人是加施德环球信托,相关税务署是东京的芝税务署。由于通知表格必须在日本提交,因此我们公司会处理此程序。投资者无需前往日本。
根据协定国的不同,我们可能需要每隔几年更新通知。不过,原则上,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和新加坡不需要更新这些表格,除非受益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某些细节发生变化。
税务协定通知表格一经向税务署提交,所有必要程序即告完成。投资者则可以领取他们通过SBIST模式获得的利润。
根据SBIST模式,外国投资者被要求每年将按照日本税务标准计算的几乎全部利润转出到国外。这是为了遵守SBIST模式要求投资者“在日本没有未分配利润”的条件。为确保没有大量资金留在日本,我们的政策是将最终税后利润100%返还给投资者。
某些投资者通过SBIST模式取得不动产,在土地上的房屋或建筑物被拆除及土地被平整后,这些不动产已经被售出。下面有两个这种例子。列出的利润为使用SBIST模式节税效益后的扣税后净额。
请注意,这些例子只是过往个案,并不保证未来也获得类似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