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我们在下文中回答了一些常见问题

我们收到问题很多是关于日本的信托和我们的服务。
请继续阅读来详细了解我们的业务。

我能否在最初计划之外的目的使用信托资金?
如果资金的使用目的与通过SBIST模式购买的不动产相关,是可以的,比如管理费、维修费或翻新费。但,在收到详细信息后,我们有可能拒绝转账。因为我们目前并未投资民宿不动产本身,所以我们不会在最初指定目的之外使用信托资金。

如果资金的使用目的与通过SBIST模式购买的不动产相关,是可以的,比如管理费、维修费或翻新费。但,在收到详细信息后,我们有可能拒绝转账。因为我们目前并未投资民宿不动产本身,所以我们不会在最初指定目的之外使用信托资金。

可以撤回。我们将在扣除利润的预扣税后退还剩余金额。通常,税率为20.42%,或者如果适用税收协定,则为10%或15%。

可以,可以将您的会计师列为授权指示人。

是的,它也适用于中国大陆居民,但只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和香港以外持有资产的居民。这是因为中国大陆和香港对于将资产转移到国外购买不动产有法律限制。

适用。即使由日本个人所有,只要公司在日本国外积极开展业务,就具有通过此模式投资的资格。但,根据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MLI)仅出于减税目的而设立的空壳公司或空壳实体被排除在优惠税率之外。

如果海外投资者是与日本有税收协定的某个国家的居民,那么他们通过特定受益证券发行信托(SBIST)进行的投资很可能不会导致日本税务机关仅仅因为他们的投资而认定他们在日本拥有常设机构。

日本税法(《法人税法》第2条(12-19))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与所适用的税收协定的规定相同,这些税收协定通常规定了独立代理人条款(例如,香港和日本的税收协定第5条(6)),因此仅凭独立代理人的存在并不足以导致确定构成PE。

受托人因其法律独立性、经济独立性、以及按常规经营业务的事实,应符合所适用协定的独立代理人。

因此,海外投资者从与日本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可以考虑通过SBIST进行投资。

主要目的测试(PPT)是OECD在2015年最终报告BEPS行动计划6中发布的一项标准,目前在日本尚未得到广泛应用。目前还没有公开的先例表明,日本税务机关明确依据PPT拒绝适用条约优惠。

尽管如此,日本是OECD成员国,原则上,遵守OECD对税收协定范本的条文评注,实际上,该评注指出,如果给予优惠符合协定的“目标和目的”,则不应拒绝给予协定优惠。这通常意味着,如果投资者是一家在自己国家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那么很可能会享受协定优惠。

当某信托符合日本法人税法第2条(29)(c)特定受益证券发行信托(SBIST)的规定时,日本的不动产收入和资本收益可以被重新归类为股息收入。一个信托要符合SBIST条件,必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受托人必须获得主管税务署的批准

与受益人签订的信托协议必须包含规定受托人持有的未分配利润的比例等于或低于信托本金金额2.5%的条款。

依据上述b.的要求,信托利润每年进行分配

计算期的长度设为一年或一年以下

信托在过去任何时候都不曾属于“无受益人信托”的情况

加施德环球信托已满足所有这些要求,并取得SBIST资格。

一般来说,日本的银行和信托公司历来不擅长处理跨境产品,部分原因是没有必要扩展海外业务,因为他们在国内有很多业务。

日本三大银行都没有专注于当地零售信托业务的海外子公司,除了他们的卢森堡子公司,该子公司通常为仅面向日本散户投资者的投资基金提供平台。

有关税务问题的回答由税理士法人加施德环球制作。但,请注意,本文仅供参考之用,税理士法人加施德环球不对因使用本文所含信息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任何有意通过加施德环球信托进行投资的人士,在做出任何决定之前,应先与您自己的独立专业顾问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