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資人能夠從輕減稅率受益之前 – 這是 SBIST模式的主要優勢之一,付款人應當在從SBIST獲得的利益首次分配前,向所轄稅務機關提交一份租收協定通知表格。於此情形,付款人是加施德環球信託,相關稅務機關是東京的芝稅務署。由於通知表格必須在日本提交,因此我們公司會處理這個程序。投資人無需前往日本。
根據條約國家的不同,我們可能需要每隔幾年更新一次通知。但原則上,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臺灣和新加坡不需要更新這些表格,除非受益人名稱、地址或其他某些詳細資料發生變更。
將租稅協定通知表格提交給稅務機關後,所有必要的程序即告完成。投資人則可以領取他們透過SBIST模式賺取的利益。
根據SBIST模式,外國投資人被要求按照日本稅務標準進行計算,每年並將幾乎佔全部的利益全數轉出到國外。這是為了符合SBIST模式的條件,其要求投資人“在日本沒有未分配利益”。為確保沒有大量資金留在日本,我們的政策是將最終稅後利益100%歸還給投資人。
某些投資人透過SBIST模式取得不動產,在土地上的房屋或建築物被拆除及土地被平整後,這些不動產已經被出售。下面有兩個這樣的例子。所列出的利益,為使用SBIST模式節稅效益後的稅後淨額。
請注意,這些例子只是過去的個別案例,並不保證未來也獲得類似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