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我們在下文中回答了一些常見問題

我們收到的問題很多是關於日本的信託和我們的服務。
請繼續閱讀以更加詳細瞭解我們的業務。

如果資金的使用目的是與透過SBIST模式購買的不動產有關,例如管理費、維修費或裝修費,那麼是可以的。但是在收到詳細資訊後,我們有可能拒絕轉帳。因為我們目前並未投資民宿不動產本身,所以我們不會將信託資金用於最初指定目的以外。

可以提取。我們將就利益預扣稅金後再退還剩餘金額。通常,稅率為20.42%,或者如果適用租稅協定,稅率則為10%或15%。

可以,可以將您的會計師列為授權指示人。

是的,它也適用於中國大陸居民,但只適用於在中國大陸和香港以外持有資產的居民。這是因為中國大陸和香港對於將資產轉移到國外購買不動產存在法律限制。

是的。即使是日本個人所擁有,只要該公司在日本境外積極拓展業務,就有資格透過此模式進行投資。然而,根據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的多邊公約(MLI)僅出於減稅目的而設立的空殼公司或空殼實體被排除在優惠稅率之外。

如果外國投資人是與日本簽訂租稅協定的某個國家的居民,那麼他們透過特定受益證券發行信託(SBIST)進行的投資,很可能不會讓日本稅務機關僅因為他們的投資而認定他們在日本擁有常設機構。

日本稅法(《法人稅法》第2條(12-19))對常設機構的定義與所適用的租稅協定的規定相同,這些租稅協定通常有規定獨立代理人條款(例如,香港與日本的租稅協定第5條(6)),因此僅憑獨立代理人的存在並不足以導致確定構成PE。

由於其法律獨立性、經濟獨立性、以及在正常業務過程中營運的事實,受託人應有符合所適用條約的獨立代理人。

因此,外國投資人從與日本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可以考慮透過SBIST進行投資。

主要目的測試(PPT)是OECD在2015年最終報告BEPS行動計畫6中所發佈的一項標準,目前尚未在日本廣泛應用。目前尚無公開的先例,顯示日本稅務機關明確根據PPT的適用排除條約優惠。

儘管如此,日本是OECD成員國,原則上,遵守OECD對租稅協定範本的條文註釋,實際上,該註釋指出,如果給予優惠是符合協定的“目的和宗旨”,則不應排除給予租稅協定的優惠。這通常意味著,如果投資人是在其本國從事商業活動的公司,那麼很可能會提供租稅協定的優惠。

當信託符合日本法人稅法第2條(29)(c)特定受益證券發行信託(SBIST)的規定時,日本的不動產收入和資本收益可以重新分類為紅利收入。
對於信託要符合SBIST的條件,必須滿足以下所有要求:
受託人必須獲得主管稅務機關的批准
與受益人簽訂的信託契約必須包含規定受託人持有的未分配利益的比例等於或低於信託本金金額2.5%的條款。
依據上述b.的要求,信託的利益分配將每年進行
計算期間的長度將設定為一年或一年以下
該信託在過去任何時候都不會有“沒有受益人的信託”的情況
加施德環球信託已滿足所有這些要求,並取得SBIST資格。

一般來說,日本的銀行和信託公司歷來不擅長處理跨境產品,部分原因是它們在國內有很多業務,所以沒有必要擴展海外業務。

日本三大銀行都沒有專注於當地零售信託業務的海外子公司,除了他們的盧森堡子公司,該子公司通常為僅面向日本散戶投資人的投資基金提供平台。

有關稅務問題的答覆是由稅理士法人加施德環球所製作。但請注意,本文僅供參考之用,稅理士法人加施德環球不對因使用本文所含資訊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任何有意透過加施德環球信託進行投資的人士,在做出任何決定之前,請先與您自己的獨立專業顧問進行諮詢。